花桥咨询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联系电话

昆山,花桥2024-05-11 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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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 具体地点:江苏昆山昆山市萧林东路5018号中楠都汇广场2号楼613-616口 微信号:18913232899 联系人:罗律师 昆山罗文谦律师执业以来和资深律师合作受理过各种大小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辩护,遗产继承,房地产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诉讼和非诉案件,有一定的办案经验和独道的见解,罗律师办事稳妥可靠,竭力维权,有理必胜!视当事人为亲友,将其委托的法律事务当自己的事务办理,社会评价良好,愿广交天下友,实现互利双赢。本律师本着一切对当事人负责,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的职业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以下业务。非诉业务:担任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及个人法律顾问,申诉复议、调解仲裁、调查取证、律师见证、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 诉讼业务:民事诉讼: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事故、债权债务、房地产、、征地拆迁、保险理赔、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物业管理、名誉侵权、触电事故、权属争议、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罗律师特别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打电话与我沟通或者留言咨询。我会及时的帮您解决法律问题!同时希望您把我推荐给您身边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一、播放剪辑的电视节目是否侵权属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影视剧作品,显然构成侵权。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进行片段化的切割、拼剪,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且大量传播并持续推荐影视剧作品的核心剧集及精彩片段,已构成对原影视作品的实质性替代。因此,将影视剧剪辑成片段上传至平台进行播放,构成对原作品的著作权侵害。二、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剪辑电视没有经过著作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属于侵权的行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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