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咨询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律师联系方式

昆山,玉山2023-10-20 0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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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 具体地点:江苏昆山昆山市萧林东路5018号中楠都汇广场2号楼613-616口 微信号:18913232899 联系人:罗律师 诉讼业务:民事诉讼: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事故、债权债务、房地产、、征地拆迁、保险理赔、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物业管理、名誉侵权、触电事故、权属争议、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罗律师特别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打电话与我沟通或者留言咨询。我会及时的帮您解决法律问题!同时希望您把我推荐给您身边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诉讼业务:民事诉讼: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事故、债权债务、房地产、、征地拆迁、保险理赔、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物业管理、名誉侵权、触电事故、权属争议、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罗律师特别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打电话与我沟通或者留言咨询。我会及时的帮您解决法律问题!同时希望您把我推荐给您身边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来访请先电话预约! 复制品侵权如何担责《著作权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侵权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著作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大家在复制作品的时候,一定要看下面是不是有侵权必究这些字样,如果有这些字样的话,那么自己一定不要去复制了,有可能会造成侵权,到时候严重的话有可能会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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