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找交通事故纠纷律师联系电话
昆山,玉山2023-10-30 13:03:07
23 次浏览小百姓02111803079
公司名称: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
具体地点:江苏昆山昆山市萧林东路5018号中楠都汇广场2号楼613-616口
微信号:18913232899
联系人:罗律师
1、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2、交通事故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申请伤残鉴定,提起诉讼。
3、婚姻案件办理,离婚调解与诉讼,离婚协议起草,见证等。
4、债权债务:调查取证,法院诉讼、申请查封保全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等。
5、公司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出资纠纷、股东之间纠纷等。
6、刑事辩护:回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出庭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7、公司法律顾问:帮助公司防范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减少损失创造利润,参与公司商务谈判,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协助优化公司管理制度,处理公司重大纠纷,代为调解或诉讼。
1、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2、交通事故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申请伤残鉴定,提起诉讼。
3、婚姻案件办理,离婚调解与诉讼,离婚协议起草,见证等。
4、债权债务:调查取证,法院诉讼、申请查封保全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等。
5、公司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出资纠纷、股东之间纠纷等。
著作权法定许可包括哪些内容(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专院校的教科书就不适用法定许可;其次,使用的内容只能限于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实践中,许多报刊杂志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和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有效。(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乐作品,而且是已经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先前的录制是非法的,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录制为录音制品,其音乐作品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对象。其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必须独立录制,其不能翻录他人在先录制的录音制品。(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综上这四种就是著作权法定许可包括的内容,如果有更多相关的内容需要解答,可到寻求专业律师的解答。
联系电话:18913232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