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浦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联系方式
昆山,张浦2023-11-04 0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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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
具体地点:江苏昆山昆山市萧林东路5018号中楠都汇广场2号楼613-616口
微信号:18913232899
联系人:罗律师
1、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2、交通事故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申请伤残鉴定,提起诉讼。
3、婚姻案件办理,离婚调解与诉讼,离婚协议起草,见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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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业务:民事诉讼: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事故、债权债务、房地产、、征地拆迁、保险理赔、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物业管理、名誉侵权、触电事故、权属争议、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罗律师特别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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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期经过后有什么效果?
律师解答:
著作权保护期经过后,该作品即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或者组织都可以使用该作品,不用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支付费用。但是使用这类作品时,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这几类权利是不受保护期的限制的,任何时候都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 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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