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浦咨询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律师联系电话
昆山,张浦2024-01-08 10: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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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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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罗律师
昆山罗文谦律师执业以来和资深律师合作受理过各种大小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辩护,遗产继承,房地产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诉讼和非诉案件,有一定的办案经验和独道的见解,罗律师办事稳妥可靠,竭力维权,有理必胜!视当事人为亲友,将其委托的法律事务当自己的事务办理,社会评价良好,愿广交天下友,实现互利双赢。本律师本着一切对当事人负责,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的职业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以下业务。非诉业务:担任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及个人法律顾问,申诉复议、调解仲裁、调查取证、律师见证、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
诉讼业务:民事诉讼: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事故、债权债务、房地产、、征地拆迁、保险理赔、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物业管理、名誉侵权、触电事故、权属争议、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罗律师特别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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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如何离婚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如果证明不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通常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离婚程序处理;不进行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以上知识就是对“事实婚姻如何离婚”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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