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浦咨询合同纠纷律师联系电话
昆山,张浦2024-01-12 09: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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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
具体地点:江苏昆山昆山市萧林东路5018号中楠都汇广场2号楼613-616口
微信号:18913232899
联系人:罗律师
1、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2、交通事故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申请伤残鉴定,提起诉讼。
3、婚姻案件办理,离婚调解与诉讼,离婚协议起草,见证等。
4、债权债务:调查取证,法院诉讼、申请查封保全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等。
5、公司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出资纠纷、股东之间纠纷等。
1、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2、交通事故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申请伤残鉴定,提起诉讼。
3、婚姻案件办理,离婚调解与诉讼,离婚协议起草,见证等。
4、债权债务:调查取证,法院诉讼、申请查封保全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等。
5、公司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出资纠纷、股东之间纠纷等。
6、刑事辩护:回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出庭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7、公司法律顾问:帮助公司防范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减少损失创造利润,参与公司商务谈判,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协助优化公司管理制度,处理公司重大纠纷,代为调解或诉讼。
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婚姻,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泛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条件,且群众一般也承认其夫妻关系,但是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形式。包括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而未登记的事实婚姻和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两种。我国法律有条件的承认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即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1994年2月1日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两性关系。根据2001年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由上可知,我国法律采用狭义的事实婚姻的概念。只承认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以上知识就是对该问题进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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